律師工作日志
律師及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律師)準確、及時、規范地記錄工作日志,不僅是向客戶收取律師服務費的重要基礎,也是事務所規范律師管理、考評每位律師工作情況和計發績效工資的依據和主要指標之一。為進一步完善事務所有關工作日志填寫制度,規范工作日志的填寫方法,特制訂律師工作日志記錄辦法。
第一條 工作日志類別
1、工作日志是指承辦律師、助理律師在承辦業務時,針對所承辦的具體法律事務(包括訴訟、仲裁案件及非訴法律事務)、所務工作、潛在客戶的工作過程,做的較為詳盡的日常記錄。
2、律師工作日志分為案件工作日志,所務工作日志、潛在客戶工作日志。
第二條 填寫工作日志內容
1、填寫工作日志應在“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綜合信息管理系統V5.0”的工作日志模板進行記錄。
2、案件工作日志內容
(1)訴訟、仲裁案件,一般應明確記載辦案過程中的主要環節,包括但不限于簽訂委托代理協議;與客戶交流;調查取證;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閱案卷;搜集、整理證據材料;為當事人出具案情分析、起草各種訴訟(仲裁)文書;向法院(仲裁機構)提交各種訴訟(仲裁)文書、證據材料;庭前各種準備工作,以及法院立案、證據交換、法(仲裁)庭談話、下達傳票、開庭審理、下達判決、裁定等事項的具體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辦案經過和處理結果。
(2)非訴法律事務,根據各非訴法律事務的性質不同,一般應明確記載與委托人辦理委托手續;與客戶交流;律師解答法律咨詢;協助調查取證;參加談判或出席有關會議,以及起草、審查、修改、制作合同、章程,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備忘錄等各種非訴法律文書的具體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辦案經過和處理結果。
3、所務工作日志內容
參加事務所管理、事務所宣傳等各項事務所公共事務的,可以作為所務工作日志進行填寫,一般應明確記載所從事工作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活動內容等經過和結果。
4、潛在客戶工作日志
潛在客戶是指作為事務所拓展業務的對象,且未與事務所簽約的客戶。商務部工作人員和律師應針對潛在客戶所開展的宣傳等各項具體工作,詳細記載其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包括客戶)、工作內容、處理結果等。
第三條 工作日志記錄要求
1、記錄工作日志應該細致、全面地記錄具體的工作主題和內容。記錄的內容應不僅能夠讓輸入日志的律師回憶起當日所從事的具體工作事項,讓審閱日志的合伙人能基本掌握律師的工作內容、工作量、復雜程度和效率,也能夠在不泄露具體法律事務所涉及保密信息的前提下讓客戶了解律師的具體工作內容及所花費時間。
2、記錄工作日志使用的語言應簡潔、規范,律師所從事的不同工作事項(如開會、起草文件、盡職調查)應逐條填寫,避免一條工作日志中記錄多項工作內容。為同一個客戶所做的不同工作事項也應逐條填寫。幾名律師同時參加一業務或同一客戶的工作,工作日志的語言風格和用詞、語法等應盡量統一。
3、工作日志填寫原則上使用中文,但因客戶的語言要求,可使用英文、或者或其他文字記錄。
第四條 工作日志錄入時限
1、在本所工作的所有律師、律師助理,包括試用期和實習期人員(以下簡稱“律師”)均應根據本辦法的要求,每天填寫工作日志,如實記錄當日的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因業務需要臨時在所外開會和處理事務或短期出差(限五日以內,含本數)的,應于回所后當日補記工作日志。因業務長期(五日以上)在外出差的,應每日在所外通過登陸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錄入工作日志,也可由部門秘書代為錄入。
2、每個月的工作日志原則上應當在當月最后一日前全部錄入電腦系統。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錄入工作日志的,須盡快補錄,補錄某個月的日志應最遲于下個月的5日前完成。
第五條 工作日志小時數記錄
1、記錄工作日志應按照實際發生的有效工作時間記錄,本人認為無效率的工作時間應予以剔除。出差在途時間原則上記錄實際發生的.時間,以實際發生的途中時間的一半進行審核。發賬單時則應根據與客戶的約定來計算,如果與客戶沒有特殊約定,則在途時間(雙程相加)以實際時間的一半計算收費。
2、工作日志記錄一般以6分鐘為最小單位,換算成小時數時一般以0.1為最小單位,小數點后保留一位小數。例如會議耗時30分鐘,則換算為工作小時則為0.5小時。
3、工作小時分為計費及非計費工作小時。計費工作小時應當按照客戶及案卷號逐條填寫。非計費工作小時按工作事項逐條填寫。
第六條 計費工作小時、非計費工作小時
1、按時間收費方式記錄分為計費工作小時和非計費工作小時。
2、計費工作小時是指正式立案的、能夠向客戶收取律師費的有效工作小時,主要是指案件工作日志部份。對于按照小時數計費的業務,如實記錄工作日志是對外收費的最重要依據。
3、非計費工作小時是指不能直接向客戶收取費用的工作時間,包括所務工作日志和潛在客戶工作日志。對于為潛在客戶進行的前期工作,包括起草業務建議書、前期調研、合同修改等,一般計為非計費小時。對于前期非計費小時,可以在正式立案或與客戶簽署委托協議后經合伙人確認轉為計費小時,但對事務所的一般性介紹、商談及起草委托協議等不能或不宜向客戶收費的工作內容只能計為非計費小時。
第七條 實際工作時間、有效工作時間
1、律師工作時間分為實際工作時間與有效工作時間。
2、律師及工作人員在記錄工作時間時應記錄實際工作時間。
3、有效工作時間與實際工作時間或者完全一致、或者比其少、或者比其多,這主要是因為需要考慮符合行業內通常水準所需的服務時間來決定的。記錄的有效工作時間需要注重工作過程的效率性,明顯沒有效率的時間不應當記錄、低效率的時間應當打折記錄。
4、有效工作時間的審核修正記錄權歸屬于負責審核的合伙人。
5、實例
(1) 實例一
例如,制作合同的某一項業務,負責審核的合伙人根據經驗判斷,法律服務行業內具備相應專業素質的通常水準人員需要花費5小時左右才能完成該項工作。在實際事務處理中,若工作人員存在經驗不足、效率不高等因素,實際花費了9小時才完成工作,則有效工作時間只能審核為5小時左右;在實際事務處理中,若工作人員得到事務所或者本人總結出的合同示范文本,實際只花費了2小時即完成了工作,則有效工作時間亦應當審核為5小時左右。
(2) 實例二
A客戶是常年法律顧問單位,其委托法務部門審查合同;法務部門的負責人安排某律師在前往客戶處受領任務且實際從事。
該律師查找背景資料實際花費2小時,審查合同、書寫意見書實際花費3小時,外出交通實際花費1小時,總計6小時。該律師自己認為查找背景資料時由于缺乏經驗,有效率的工作時間大約只有0.5小時,其他都是有效率的工作時間,總計4.5小時。
負責人在進行部門審核時,認為該律師審查合同、書寫意見書所實際花費的3小時過長,根據其經驗判斷,法律服務行業內具備相應專業素質的人員從事同類工作大約只需要花費2小時,查找背景資料和外出交通時間記錄正常;同時,根據與A客戶負責人員的交流,部門負責人向A客戶承諾此次外出交通時間作為特例處理,不計費。
整個正常記錄過程如下:
已經輸入背景信息的事務即A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合同項下的合同審查事務的律師自報工作記錄
自報實際花費時間:
第八條 工作日志的審核
1、各合伙人必須于每月10日前在電腦系統上完成對上月工作日志的審核,逾期未予審核的,系統將默認為審核通過。
2、律師考評將以合伙人審核的律師工作小時數為依據。律師可以通過工作日志錄入系統隨時查看個人的工作日志審核情況,對審核結果有意見的可以和安排工作的合伙人進行溝通解決。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起執行,由合伙人會議通過并負責解釋。
同意的合伙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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