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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海絲條例所稱海絲史跡是指歷史上反映泉州由海外通商貿易、文化交流等活動留存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跡、遺址,包括體現海外通商貿易的碼頭、橋梁、航海設施、商品生產基地;體現文化交流的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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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
(2016年8月26日泉州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2日經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以下簡稱“海絲史跡”)的保護,促進海絲史跡的合理利用,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海絲史跡是指歷史上反映泉州由海外通商貿易、文化交流等活動留存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跡、遺址,包括體現海外通商貿易的碼頭、橋梁、航海設施、商品生產基地;體現文化交流的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畫等。
第三條 海絲史跡保護管理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海絲史跡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海絲史跡保護工作,并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開展安全檢查等相關工作,做好海絲史跡的保護工作。
引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參與海絲史跡的保護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海絲史跡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海絲史跡的相關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對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對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可以聘請文物保護員進行保護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海絲史跡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海絲史跡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對在海絲史跡保護、管理、利用和捐贈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絲史跡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海絲史跡保護社會基金。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絲史跡的普查和申報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海絲史跡評定標準,對海絲史跡進行評定,并編制《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對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未申報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定。
市人民政府負責《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的核定公布。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第十條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分為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海絲史跡;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海絲史跡的保護規劃。其中,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的保護規劃按照有關規定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列入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的保護規劃,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其他海絲史跡的保護規劃,報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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