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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為了加強對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以下簡稱“海絲史跡”)的保護,促進海絲史跡的合理利用,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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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
(2016年8月26日泉州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2日經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以下簡稱“海絲史跡”)的保護,促進海絲史跡的合理利用,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海絲史跡是指歷史上反映泉州由海外通商貿易、文化交流等活動留存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跡、遺址,包括體現海外通商貿易的碼頭、橋梁、航海設施、商品生產基地;體現文化交流的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畫等。
第三條 海絲史跡保護管理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海絲史跡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海絲史跡保護工作,并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開展安全檢查等相關工作,做好海絲史跡的保護工作。
引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參與海絲史跡的保護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海絲史跡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海絲史跡的相關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對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對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可以聘請文物保護員進行保護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海絲史跡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海絲史跡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對在海絲史跡保護、管理、利用和捐贈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絲史跡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海絲史跡保護社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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