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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于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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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世界法律日手抄報內容資料:法律法規
數量
1949年至今,法律法規的數量總數約為50萬條(包含已失效的法律法規)
中央法規約113394條
司法解釋約4100條
地方法規規章約309942條
中外條約約4613條
外國與國際法律約789條
臺灣法律法規約7028條
澳門法律法規約10794條
香港法律法規約2475條
注:以上數據參考“中國法律門戶網法律法規庫”可能與實際數量略有偏差
類別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大體包括以下幾種法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和規章等。
1、法律: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稱為**法,如憲法、刑法、勞動合同法等。
2、法律[1] 解釋:
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文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做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還有一種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解釋,用于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規:
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通過后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規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于法律。
法規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
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法規的開頭多貫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5、規章:
其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章僅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有效。如國家專利局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
還有一些規章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僅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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