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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風·豳風·伐柯》鑒賞及譯文注釋
《豳風·國風·豳風·伐柯》是中國古代第一部詩歌總集《詩經》中的一首詩。下面小編為你帶來《國風·國風·豳風·伐柯》鑒賞及譯文注釋,歡迎大家分享!
《國風·國風·豳風·伐柯》原文
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
伐柯伐柯,其則不遠。我覯之子,籩豆有踐。
《國風·國風·豳風·伐柯》譯文
怎么砍伐斧子柄?沒有斧子砍不成。怎么迎娶那妻子?沒有媒人娶不成。
砍斧柄啊砍斧柄,這個規則在近前。要想見那姑娘面,擺好食具設酒宴。
《國風·國風·豳風·伐柯》注釋
伐柯:砍取做斧柄的木料。《說文解字》:柯,斧柄也;伐,擊也,從人,持戈。
匪:同“非”。克:能。
取:通“娶”。
則:原則、方法。此處指按一定方法才能砍伐到斧子柄。
覯(gòu):通“遘”,遇見。
籩(biān)豆有踐:在古時家庭或社會舉辦盛大喜慶活動時,用籩豆等器皿,放滿食品,整齊地排列于活動場所,叫做籩豆有踐。此處指迎親禮儀有條不紊。籩,竹編禮器,盛果脯用。豆,木制、金屬制或陶制的器皿,盛放腌制食物、醬類。
《國風·國風·豳風·伐柯》鑒賞
《國風·國風·豳風·伐柯》是首男子新婚燕爾時所唱的歌,描述了他婚姻的美滿。首章明白告訴讀者:媒妁是使兩人好合的人。男女雙方的結合,要有媒人從中料理,婚姻才得以成功。作者說得斬釘截鐵,不容置疑,其道理就像做個斧柄那樣簡單明白,興中有比,比喻淺顯易懂。
詩的第二章贊美了新婚的妻子,但奇怪的是,一不贊其年輕貌美,二不言其和順溫柔,獨獨說“籩豆有踐”,贊賞其善于料理祭祀宴饗事宜。這是很值得注意的。
“我覯之子,籩豆有踐”,男子很興奮地看到,他的新婚妻子料理宴席祭祀有經驗。封建社會里,娶妻是以祖宗“血食”、延綿家族為目的,因而理想的女人不是貌美、健康,能生兒育女,而是能夠輔佐宴饗祭祀。“椒聊之實,蕃衍盈升。”“椒聊之實,蕃衍盈掬。”(《國風·唐風·椒聊》)暗示這位女子的外貌,是一個多子多孫的美女子。
詩中的男主人公滿心歡喜因為娶這樣的女子為妻。他鄭重提出“籩豆有踐”這一點并因此而滿心歡喜,宣布其婚姻的美滿。認為只有懂得籩豆之事,才真正“宜其室家”。這些都從側面反映出了封建的倫理觀念、宗法觀念已經滲透到婚姻生活中,成為衡量愛情是否美滿的準則了。
此詩從語義上分析,有兩重意義,一是文本的表層語義,二是作為引申隱喻的深層語義。
從文本語義來說,《伐柯》以砍伐一支合適的斧頭柄子作比喻,說男子找一個心目中的妻子,如斧頭找一支合適的柄子一般,要有一定的方法程序,也要有媒人、迎親禮等基本的安排。男子心中的得意,情緒的興奮,都凝聚在這首自得自悅的歡歌中。在古代詩歌中,常以諧音示意。“斧”字諧“夫”字,柄子配斧頭,喻妻子配丈夫。詩中所說“匪媒不得”“籩豆有踐”,也是具體地寫出古時娶妻的過程:媒人兩家介紹牽線,最后雙方同意,辦了隆重的迎親禮儀,妻子過門來。這是中國古代喜慶民俗的場景,也表示中國人對婚姻大事的嚴肅重視。
從引伸隱喻義來說,重點落在“伐柯伐柯,其則不遠”這兩句詩上。此處的伐柯,已經不是丈夫找妻子那樣狹義的比喻,而是廣義地比喻兩種事物的協調關系:砍伐樹枝做斧頭柄,有斧與柄的協調關系;做其他事情,也有兩方面的協調關系。要協調兩方面的關系做到好的柄子配上好的斧頭,那就不能背離基本的原則方法(“其則不遠”)。如果砍下的枝條歪七扭八,過粗或過細,都不能插進斧頭眼中,成為適手的斧柄。砍取斧柄,要有一定的要求、原則、方法。那么,協調一件事物或一種活動的雙方,也要有一定的要求、原則、方法。從具象的斧與柄的關系,上升到抽象的一體兩面的關系,這個比喻就有了廣泛的意蘊,啟示了一個事物發展的共同規律:按一定原則才能協調。后人常用“伐柯伐柯,其則不遠”,來表示有原則的協調關系,來引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活動,就是從廣義的比喻性來理解這兩句詩的。
這首詩還蘊含著深刻的辯證思想:一方面強調“匪斧不克”、“匪媒不得”,因為運動變化需要一個中介,所謂“自內出者無匹不行”,或如陽明子所言“天下未有不履其事而能造其理者”。另一方面又主張不能心外求理,“伐柯伐柯,其則不遠”,運動變化的根源在于自身,外面的中介只是“應”,“感”才是運動變化的主宰,或云“自外至者無主不止”。整首詩是在闡述《易傳》“無平不陂,無往不復”的道理,前半部分說“無平不陂”,后半部分說“無往不復”。
此詩歌者采取了設問的方式,從最淺顯的比喻入手,言簡意賅,形象鮮明,把娶妻必須行媒的道理說得很明確、很具體,給人一種不可置疑的印象。詩意單純明朗,語言樸素自然。在一問一答的陳述中,歌者那喜形于色的情態也躍然紙上。由于此詩說到娶妻要有媒妁之言,再加上“伐柯”的比喻樸素明朗,淺顯易懂,后世遂以“伐柯”“伐柯人”稱作媒人,稱替人做媒為“作伐”“伐柯”“執柯”。
《國風·國風·豳風·伐柯》創作背景
從《國風·豳風·伐柯》字面意思來看,這是一首迎親之歌。先秦時代是中國傳統婚姻文化的形成時期。許嘉璐就曾經在《先秦婚姻說略》中將這一時期稱為婚姻問題的“過渡階段”。周公制禮,用以規范人們的行為。婚姻是形成家庭的基礎,也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自然倍受重視,同樣被納入了禮的范疇,確立了聘娶婚的核心體制。“媒氏”也成為專門的官職,掌管“萬民之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開始借助權利途徑進入百姓生活,并形成定式影響后人的婚姻生活。《禮記·郊特牲》:“夫昏禮,萬世之始也。”著重強調經過漫長原始社會時期演化而形成的婚姻,已經成為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是永恒存在的。經過數百年的發展演變,聘娶婚作為一種被社會普遍接受的婚姻制度,逐漸占據了社會婚姻的主導地位,成為當時婚姻形制的主流。
媒妁在聘娶婚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要完成一樁婚姻,必須履行“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和親迎。(《禮記·昏義》)每一個環節都離不開媒妁的穿針引線。“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禮記·昏義》)據《說文解字》:媒,謀也,謀合二姓;妁,酌也,斟酌二姓也。這里“謀合二姓”,就是“合二姓之好”,幫助兩姓男女締結婚姻;“斟酌”,就有權衡利弊、擇善而定之意。許慎的解釋將“媒”“妁”兩相互補,比較全面地揭示了“媒妁”作為專用名詞的語源。聘娶婚有三個要素:首先就是媒妁之言,二是父母之命,三是納幣。于是《禮記·曲禮》說“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儀禮·士昏禮注》:“將欲與彼合婚姻,必先媒氏下通其言”,女家“許之,乃后使人納其采擇之禮”。這是當時社會婚姻活動所普遍遵循的準則。通過媒妁的溝通獲得父母同意后,才能形成雙方的婚約。這就是《國風·豳風·伐柯》所產生的社會時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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