緹縈救父注釋譯文及出處
緹縈救父
文帝四年中,人上書言意,以刑罪當傳西之長安。
意有五女,隨而泣。意怒,罵曰:“生子不生男,緩急無可使者!”于是少女緹縈傷父之言,乃隨父西。上書曰:“妄父為吏,齊中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復生而刑者不可復續,雖欲改過自新,其道莫由,終不可得.妄愿入身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書聞,上悲其意,此歲中亦除肉刑法。
【出處】
《史記·扁鵲倉公列傳》
【注釋】
⑴文帝四年:公元前176年。
⑵傳:驛站的車馬,此指用專車押送。
⑶之:往,到。
⑷長安:漢朝國都,今陜西西安市。
⑸緩急:緊急。
⑹少女緹縈:最小的女兒緹縈。
⑺齊:古地名,今山東省
⑻廉平:廉潔公平。
⑼坐法:因為觸犯法律。
⑽當刑:判處肉刑。當,判決,判處。
⑾刑者:此指遭受砍手足刑罰的人。
⑿續:連接,接續。
⒀入身:古時刑律可把罪人收入官府為奴,此指這種懲罰。入,沒收。官婢:官府中的女仆。古有規定,若子女愿做奴婢,可贖父罪。
⒁悲:悲憫。
⒂此歲中亦除肉刑法:這段時間有誤,據《史記·孝文本紀》,文帝廢除肉刑當在文帝十三年,所以前文所說文帝四年與此矛盾,當作文帝十三年。
注①索隱名意,為齊太倉令,故謂之倉公也。
注②索隱緹音啼。鄒氏音體,非。
注③正義晉書刑法志云:“三皇設言而民不違,五帝畫衣冠而民知禁。犯黥者阜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臏者墨其體,犯宮者雜其屨,大辟之罪,殊刑之極,布其衣裾而無領緣,投之于市,與觽□之。”
注④集解李奇曰:“約法三章無肉刑,文帝則有肉刑。”孟康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索隱韋昭云:“斷趾、黥、劓之屬。”崔浩漢律序云:“文帝除肉刑而宮不易。”張斐注云:“以x亂人族序,故不易之也。”
意:淳于意,復姓淳于,名意,西漢初齊臨淄(今山東淄博)人,精于醫道。
言:說。
以:按照。
之:到。
泣:哭 。
子:女兒。
傷:因......而悲傷。
乃隨父西:于是陪父親往西。
妾:我,指緹縈,古代女子的自稱。
緩急無可使者:危急時沒有可以幫忙的人。
【譯文】
文帝四年的時候,有人上奏告發淳于意,因為犯了罪判了刑,用驛站的車馬押解向西前往長安。
淳于意有五個女兒,跟在后面哭泣。淳于意憤怒了,罵道:“生兒女不生男孩,有了緊急情況沒有可以使用的'人!”在這時候,小女兒緹縈為父親的話感到悲傷,就跟隨著父親向西去。她上奏書說:“我的父親為官,齊地的人都稱贊他廉潔公正,如今犯了法,判了肉刑。我深切地悲傷處死的人不能復生,受肉刑的人不能接上肢體,即使想要改過自新,這條路也沒有多少人能走過去,終究不能做到。我愿意交出自身,做官府的奴婢,用來贖父親的肉刑之罪,使他能夠改變品行,自己重新做人。
【說明】
緹縈是西漢王朝(公元前206至公元8年)時代的人。她住在山東。她的毅力和勇氣,不但使父親含冤得直,免受肉刑,而且也使漢文帝深受感動。因而廢除這種殘酷的肉刑。緹縈是淳于意五個女兒當中最小的一個。淳于意從前當過官,后來棄官行醫,救死扶傷,深受民間尊敬。人們從四面八方,長途跋涉,找他求醫。淳于意精于醫術,替人醫病,差不多治一個好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