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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沒有離職證明該不該要
1、存在離職證明的重要性
在一般情況下,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將被要求提供營業證明在官方報告中的原單位。注冊過程中,員工需要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書,個人簡歷,員工信息表,留下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并做驗證。主要集中在員工相關的文件(學歷,專業資格,履歷等)的真實性,以及是否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或者終止與其他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解雇證明是雇員已經解除與前公司的雇傭合同的有力證明。使用與其他單位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具有規避企業連帶責任風險的法律效力。
2、離職證明也有可能造假
對于一些員工的新公司報告條目,在為時不晚于與原單位證明標志辭職的情況下,發現假的家代辦機構刻原單位的章,然后把他的離職證明蓋新的篇章公司工作。但在他們的工作過程中,員工可能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因此,只剩下體檢證明,用人單位可能仍然無法避免風險。
許多公司只要求員工離開,但這并不安全。好的獵頭建議,可以要求新員工提供一份額外的個人社保清單,與辭職證明結合起來,檢驗其真實性。
但對于那些由于各種問題而無法提供離職文件的員工,優秀的獵頭公司會建議以下方法來降低法律風險。
3、必要的背景調查
首先與工作人員溝通了解其不能提供的原因,并做好背景調查、原公司的架構是怎樣的?每個部門有多少人?誰是老大?副總統是誰?當時招聘的HR是誰?你能提供一下原公司部分同事的聯系電話嗎?你能提供公司的座機電話嗎?多方檢查,檢查和判斷工作人員提供的信息是否屬實,可以大大降低風險。
4、要求員工出具承諾書
調動后,公司可以要求員工提供承諾書,承諾與其他單位無勞動關系或勞動關系,保證公司不違反原單位的任何競業禁止義務。否則,一切后果由員工承擔。
好的獵頭認為,如果一個新員工真的符合公司的要求,經過調查發現,確實和最后一個單位解除了雇傭關系,即使沒有離職證書也沒有必要拒絕他們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