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氏家訓》後娶第四
吉甫,賢父也,伯奇,孝子也,以賢父御孝子,合得終于天性,而后妻閑之,伯奇遂放。曾參婦死,謂其子曰:“吾不及吉甫,汝不及伯奇。”王駿喪妻,亦謂人曰:“我不及曾參,子不如華、元。”并終身不娶,此等足以為誡。其后,假繼慘虐孤遺,離閑骨肉,傷心斷腸者,何可勝數。慎之哉!慎之哉!
江左不諱庶孽,喪室之后,多以妾媵終家事;疥癬蚊虻,或未能免,限以大分,故稀斗 鬩之恥。北鄙于側出,不預人流,是以必須重娶,至于三四,母年有少于子者。后母之弟,與前婦之兄,衣服飲食,爰及婚宦,至于士庶貴賤之隔,俗以為常。身沒之后,辭訟盈公門,謗辱彰道路,子誣母為妾,弟黜兄為傭,播揚先人之辭跡,暴露祖考之長短,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悲夫!自古奸臣佞妾,以一言陷人者眾矣!況夫婦之義,曉夕移之,婢仆求容,助相說引,積年累月,安有孝子乎?此不可不畏。
凡庸之性,后夫多寵前夫之孤,后妻必虐前妻之子;非唯婦人懷嫉妒之情,丈夫有沈惑之僻,亦事勢使之然也。前夫之孤,不敢與我子爭家,提攜鞠養,積習生愛,故寵之;前妻之子,每居己生之上,宦學婚嫁,莫不為防焉,故虐之。異姓寵則父母被怨,繼親虐則兄弟為讎,家有此者,皆門戶之禍也。
思魯等從舅殷外臣,博達之士也。有子基、諶,皆已成立,而再娶王氏。基每拜見后母,感慕嗚咽,不能自持,家人莫忍仰視。王亦凄愴,不知所容,旬月求退,便以禮遣,此亦悔事也。
后漢書曰:“安帝時,汝南薛包孟嘗,好學篤行,喪母,以至孝聞。及父娶后妻而憎包,分出之。包日夜號泣,不能去,至被毆杖。不得已,廬于舍外,旦入而灑埽。父怒,又逐之,乃廬于里門,昏晨不廢。積歲余,父母慚而還之。后行六年服,喪過乎哀。既而弟子求分財異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財:奴婢引其老者,曰:‘與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田廬取其荒頓者,曰:‘吾少時所理,意所戀也。’器物取其朽敗者,曰:‘我素所服食,身口所安也。’弟子數破其產,還復賑給。建光中,公車特征,至拜侍中。包性恬虛,稱疾不起,以死自乞。有詔賜告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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