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一百五十六 起重光作噩正月,盡閼逢困敦三月,凡三年有奇
○寧宗法天備道純德茂功仁文哲武圣睿恭孝皇帝
嘉泰元年金泰和元年
春,正月,戊午,申嚴福建科鹽之禁。
壬戌,謝深甫等薦士二十有五人,詔籍名中書,以待選擢。
丁卯,命路鈐按閱諸州兵士,毋受饋遺及擅招軍,違者置諸法。
己巳,金太府監孫復言:“方今在仕者三萬七千馀人,而門蔭補敘居三之二。諸司待闕,動至累年,蓋由補蔭猥多,流品混淆,本末相舛。至于進納之人,既無勞績,又非科第,而亦蔭子孫,無所分別。欲流之清,必澄其源。”金主然之,詔更定蔭敘法。
金尚書省奏杖式輕細,民不知畏,請用大杖;詔不許過五分。
庚午,以葛邲配享光宗廟庭。
金主如長春宮春水。辛未,金主以方春,禁殺食胎兔,犯者罪之,告者賞之。
甲戌,金初命文武官職至三品者,許贈其祖。
二月,戊子,詔諸州訪求明歷之士。
壬辰,開資善堂,以秘書郎婁機兼小學教授。機以累朝事親、修身、治國、愛民四事手書以獻。
癸巳,修《光宗實錄》。
言者稱:“四川制置司遇類省試年分,仿禮部附試學官,許有出身人具所業赴制置司陳乞,委有出身通判或教授看詳。”蜀人試教官自此始。
丁未,金主還都。金主嘗與司空襄言秋山之樂,意將有事于春蒐也,顧視平章政事張萬公,萬公曰:“動何如靜?”金主改容而止。
三月,丙寅,雨雪雨雹。
戊辰,頒《慶元寬恤詔令》、《役法撮要》。
丁丑,金更定鎮、防千戶、穆昆放老入除格。
戊寅,行都大火,四日乃滅,焚居民五萬三千馀家。帝下詔罪己,避殿,減膳,命臨安府察奸民縱火者,罪以軍法;出內府錢十六萬,米六萬馀斛,賜被火之家。
金內侍李新喜有寵用事,借大興府妓樂,知大興府事完顏承拒不與,新喜慚。金主聞而嘉之。豪民與人爭種稻水利,不直,厚賂左宣徽使李仁惠,使人屬承暉。承暉杖豪民而遣之,謂其人曰:“此可以報宣徽也。”承暉先為提刑,豪猾屏跡,及尹京,尤以剛正稱,而權貴多不悅。尋罷,以赫合哩執中代之。
是春,以和州防御使姜特立為寧遠軍節度使。
夏,四月,辛卯,詔曰;“風俗侈靡,日甚一日,服食器用,無復差等。今被焚之馀,其令官民,營造室屋,一遵制度,務從簡樸,銷金鋪翠,毋得服用。今以宮中所有,焚之通衢。中外士庶,令有司嚴立禁防,貴近之家,尤當遵奉。茍違斯令,必罰無赦!”
龍州蕃部寇邊。先是龍州蕃人常至濁水寨互市,寨有豪民,受而儲之。及蘇肅之知龍州,以豪民擅利,乃罪而移之,自是蕃人鹽、糧、米、茶之屬,皆不可得。奸民李蒙大,以作過竄入龍州蕃部,誘之入寇。四川制置司以聞,詔遣官軍討之。
戊戌,以潛邸為開元宮。
甲辰,金諭:“契丹人戶累經簽軍立功者,官賞恩例與女真人同,仍許養馬、為吏。”知大興府事赫舍哩執中格詔不下,金主責之曰:“汝雖意在防閑,而不知朝廷自有定格。自今勿復如此煩碎生事也。”乃下詔行之。
五月,甲寅,金主擊球于臨武殿,令都民縱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