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執行死刑很慎重:隋唐時要三次請示皇帝
死刑是剝奪受刑人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由于死刑的嚴厲性和它的不可挽回性,凡屬法制文明的國度,對死刑的適用都極為慎重。在現代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擁有死刑復核權。那么在中國古代,被判了死刑是否可以得到復核呢?中國古代法律對于刑罰執行也有嚴密的制度規定。至少從漢朝開始,死刑判決都要經過皇帝的批準才可執行,即所謂“報囚”。
古代的死刑復核制度包括死刑復核和死刑復奏。死刑復核是指對那些擬判定為死刑的案件,先由國家有關部門復查,然后,在最終定判之前報請皇帝裁定。而死刑復奏則是指對已判定死刑的案件,在行刑之前必須再次奏請皇帝進行核準。
中國古代死刑復核制度確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在漢代,死刑復核制度處于萌芽階段,是皇帝為了慎重決定高官的生死才出現的。只有年薪二千石以上的官吏,處死前才需要皇帝復核。
因此,漢代的死刑復核制度,只適用于小范圍內,僅是對部分案件進行復核,并沒在全國范圍內對所有死刑案件都普遍適用。在漢代,死刑能否得到復核,需要看官員的品級。
魏晉南北朝,死刑復核制逐步確立。《魏書》記載:“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不可復生,俱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漱報,乃施行。”
到隋朝時,死刑三復奏制度才正式確立,刑前要三次奏請皇帝。因每起死刑案件要復奏三次,故稱“三復奏”。《隋書·刑法志》載:“開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決。”即通過三次奏請才能決定是否最終處以死刑。
到唐朝時,唐太宗完善了這一制度,規定了“三復奏”和“五復奏”兩種,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適用“三復奏”,京師的死刑案件適用“五復奏”。司法官員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處罰。《唐六典·刑部》記載,對刑殺之人,死前一天允許復奏兩次,執行死刑當日仍可復奏一次,盡量避免錯殺無辜。
后來,唐太宗為了避免錯殺人,又將行刑前的“三復奏”更改為“五復奏”,即決前一天兩復奏,決日當天三復奏。但因古代交通不夠發達,地方離京城遠近不一,都實施“五復奏”不太現實,于是唐太宗又規定地方適用三復奏,京師實行五復奏。
但對犯有“惡逆”(即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以上罪者,以及身為賤民的部曲、奴婢犯殺主人罪者,則實行一復奏后,就可動用死刑。唐朝確立的死刑復核制度,一直為后來的歷朝歷代所用。
明清時期的死刑,分為立決(立即執行)和秋后決(秋后執行)兩種形式。清律稱前者為“斬立決”、“絞立決”,后者為“斬監候”、“絞監候”。凡是性質特別嚴重的.死刑案件,如謀反、大逆、謀叛及殺人、強盜罪中之嚴重者,要立決,一般死刑則待秋后決。
這兩種死刑都要經過中央司法機關和皇帝的審核批準。對于立決的死刑案件,一般先經刑部審定,都察院參核,再送大理寺審允,而后三法司會奏皇帝最后核準。對于秋后處決的死刑案件,明朝建立了朝審制度加以審核。朝審是天順二年下詔,三年開始實行,且從此“永為定例”,“每歲霜降后”進行,“歷朝遵行”,所以史稱“朝審始于天順三年”,成為對秋后處決重囚法定的每年必行的制度。
清朝在明代的基礎上實行秋審和朝審兩種復核制度,凡斬監候和絞監候的案件,都要經過秋審、朝審。秋審是審核地方各省所判的監候案件,朝審是審核刑部所判的監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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