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國人起訴會遇到哪些門檻?
清朝衙門審判
中國古代儒家講求禮之用,和為貴,孔子云:“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追求無訟的理想社會狀態,宗法制度的高度發達,家國一體和禮治的治國原則,使得在宗族社會內部更多的是利用調解來解決糾紛,訴訟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式被盡量的壓制,起訴受到各種嚴格的限制。從西周到清代,古代中國人走入衙門進行訴訟會遇到哪些障礙呢?
首先,起訴書方面的限制,古代的起訴書的字數有嚴格的限制,一般不超過200字,而且形式要求苛刻,如果與要求的格式不符,就不予受理。一個起訴狀只能狀告一事,否則將不會受理。同時,要求起訴書必須請書輔代書。
其次,原告主體資格和人身自由的限制,古人崇尚家族倫理觀念,古代不允許子女起訴父母,奴婢起訴主人,這是違背禮治的原則的,秦簡《法律答問》中就明確規定這類性質的訴訟官府是不會受理的。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只有成年的男性才有,婦女的訴權被剝奪,但是如果是婦女需要起訴,而她家中又沒有成年的男性怎么辦呢,此時一般由她同族的人代為起訴。古代原告起訴后,自己也會在訴訟階段失去人身自由,以防止有人誣告。因此一般人是不愿意跨進衙門大門的。
再次,起訴期限的限制。古代農業社會,為了避免農業生產被訴訟耽誤,對于起訴的期限有明文的限制。唐律中就使用有“務限”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只能是在農閑季節,每年四月到十月不允許提起民事訴訟。《宋刑統》繼承了唐律的規則,并予以了細化,官府必須在農閑季節把民事訴訟審理完畢,如果未結案,那么中止訴訟程序,但是如果訴訟與耕作的農戶無關,不適用此規定。
最后,起訴內容和訴訟費的限制,原告必須保證起訴的'事實真實,嚴格懲治誣告,同時對于瑣事和無法調查的訴訟一律不予受理。宋代法律就規定,如果有人被親屬認為不是其現在的父母親生,而是養子的話,當時的證據只能來源于他的親生父親,如果親生父親已經去世,則衙門不準受理。西周時期已經要求繳納所謂的束矢、鈞金等名目的訴訟費用來達到禁民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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