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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罰的相關國學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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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犯人害怕“三推六問”?
《天雨花》第六回載:“犯人不敢呼冤者,怕見三推六問刑。”在古代,“重大之獄,三推六問”(《二刻拍案驚奇》卷二一),經過反復審訊后記錄下證詞口供,獲得“自證爰(yuán)書”以考證驗供定案。“爰書,自證不如此言,反受其罪,訊拷三日復問之,知與前詞同否也”(《史記·酷吏列傳》張晏注)。由于官府在審理案件時,是要進行拷訊逼迫犯人招供的,雖然最后刑罰是一次執行的,但拷訊時所用的酷刑則是由問官隨意施用,“三推六問,吊拷繃扒,打得小人受不過,只得屈招了”(元孫仲章《勘斗巾》第三折)。
“丹書鐵券”就是免死金牌嗎?
鐵券制度最早濫觴于戰國時的銅節。西漢時期,劉邦為了鞏固其統治,籠絡功臣,頒給功臣丹書鐵券,作為褒獎。當時的鐵券還沒有免罪和免死等許諾,僅是封侯的憑證。南北朝至隋唐時期,北魏孝文帝頒發給宗室、親近大臣的鐵券是作為護身防家之用。南朝的宋齊梁陳四代,頒發鐵券已較為普遍,開始有免死免罪的功用。隋唐以后,頒發鐵券已成常制,凡開國元勛、中興功臣以及少數民族首領都賜給鐵券,也給寵臣、宦官頒發鐵券。唐以后,券詞有所封的爵銜、官職及受封的功績等,另刻有“卿恕九死,子孫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責”之類的字樣。有了鐵券,持有鐵券的功臣、重臣及其后代,可以享受皇帝賜予的種種特權,本人或后世犯罪時可以此為證推念其功予以赦減。到宋元明清時期,鐵券的頒賜逐漸趨于完備。明代起就規定有整套制度,朝廷根據功臣、重臣爵位的高低分為七個等次,各依品級頒發鐵券,不得逾越。明代鐵券依照唐制,除謀反、謀大逆,一切死刑皆免,免后革爵革薪。漢時鐵券上的文字是用丹砂填字,因而稱為“丹書鐵券”。梁時用銀填字,稱為“銀券”。隋時用金填字,因而也叫“金券”,后世也稱鐵券為“金書鐵券”。由于鐵券可以世代相傳,也被稱為“世券”。不過,無論鐵券的形制如何演變,內容如何豐富,都是皇帝賜給功臣世代享受優遇或免罪的帶有獎賞和盟約性質的憑證,其目的始終沒有超出“表德彰義,率世歷俗”的范疇,與現代的勛章、獎章的涵義在一定程度上吻合。
古代時期
刑罰體系較前朝有了很大的變化,刑罰的總的變化的特點是逐漸寬緩。“割裂肌膚,殘害肢體”的刑罰手段逐漸減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過渡。主要體現在:
1、廢除宮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統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詔禁止宮刑:“自今應宮刑者,直沒官,勿刑。”北齊在天統五年(公元569年)也詔令廢止宮刑:“應宮刑者普免為官口”。
2、規定了鞭刑與杖刑。這一刑罰緣于北魏,并為北齊北周沿用。
3、規定流刑為減死之刑。南北朝時期,把流刑作為死刑的一種寬待措施。如北周時規定流刑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以據都城二千五百里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為限,同時附加鞭刑。
4、緣坐范圍有所變化,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對婦女緣坐的變化上,總的趨勢是縮小范圍,但司法實踐中卻多有擴大。在整個南北朝時期緣坐的范圍也有反復。《梁律》創從坐婦女免處死刑的先例。
隋
《開皇律》刪除不少苛酷的刑罰內容。廢除不少殘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為絞刑、斬刑兩種。對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確說明:“絞以致斃、斬則殊形,除惡之體,于斯已極”,所有“梟首轘身”與“殘剝膚體”的鞭刑都廢除不用,確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
刑罰比以前各代均為輕,死刑、流刑大為減少。死刑只有絞斬兩種;徒刑僅一年至三年;笞杖數目也大為減少。更重要的是,其適用刑罰以從輕為度;唐律被認為是我國古代社會“得古今之平”的刑罰中的典范。
宋
創設了一些新的刑罰制度。
1、刺配刑。宋太祖為寬貸雜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對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種代用刑。但后來則成了常用刑種之一。
2、凌遲刑。宋時將五代的法外刑凌遲作為法定刑種,初時適用于荊湖之地所謂以妖術殺人祭鬼的犯罪。但后來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泛。
3、折杖法。宋太祖創立折杖法,作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傷肢體,為終身之辱;愚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所以,在徽宗時又對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數重作調整,減少對輕刑犯的危害。
元
元法初為習慣法,成吉思汗時有斬決、流放、責打條子等刑罰,后逐漸向漢代的五刑體制過渡,并最終實行。但其死刑中無絞刑,凌遲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許多習慣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盜竊罪,除斷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項。”
元有警跡人制度。強竊盜犯在服刑完畢后,支付原籍“充警跡人”。在其家門首立紅泥粉壁,上開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鄰居監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見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終身拘籍。
明清
刑罰有新的發展變化,其特點是刑罰更加殘酷化,并大量復活了肉刑。明清時的刑罰變化有:
1、死刑。明、清兩朝在法律上恢復了梟首示眾之刑,并且范圍逐步擴大。此外,明清時期的死刑執行方面還有一些更加殘酷的方式,如“剝皮實草”、“滅十族”、戮尸等。 清朝針對死刑還有一個獨特的制度,即斬立決和監候制度。
2、充軍刑。“充軍”創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軍為本罪。清朝的充軍則作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軍為本罪。而且充軍的條目也較明代增加。
3、發遣刑,這是一種比充軍重的刑罰。明代時只限軍官和軍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時則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員,還可以有機會放還。
4、枷號,是明朝首創的恥辱刑。在明代還變成一種致命的酷刑。清時對一些倫理性和風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還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對違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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