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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比”、“例”指的是什么?
比即是中國古代的一種斷獄原則,又是兩漢到南北朝時曾通行的一種法律形式。《禮記·王制》鄭玄注:“已行故事曰比。”律無專條,取其相近者比擬用之謂之比。秦朝時很多案件的判決以“廷行事”即法庭成例為依據,如《法律答問》:“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今毆高大父母,何論?比大父母。”漢初肯定比附之制,漢高祖七年,“詔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在轉向比附情況下,“決事比”發展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形式,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取已經判決的案例作為審判的標準。由于以比斷獄,司法機構出現了“奸滑巧法,轉相比況”,同罪異論,“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作為獨立的法律形式,漢之后比不復存在,有關內容并入其他法律形式。北宋時原有“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于敕”的規定,后來為彌補敕的不足,如遇律、令、格、式所不載,則引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斷案,使“例”成為一種法律形式,明清采用律例合編的體例,與宋朝的例的廣泛運用有密切關系。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