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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遠離校園欺凌安全教育心得 五
我們從一些事情上得到感悟后,不妨將其寫成一篇心得體會,讓自己銘記于心,這樣能夠培養人思考的習慣。那么好的心得體會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于遠離校園欺凌安全教育心得 五 ,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校園欺凌行為的預防應該從更長遠著手,推行規則教育,多年來,與知識教育相比,我們的規則教育嚴重缺失。雖然有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但內容相對簡單,宣示性的內容較多,且缺乏對各種情形后果模式的設定。除此之外,在學校中,越來越多的老師“不敢”輕易批評學生,“不敢”指出學生在行為規則上的錯誤。而規則意識正是在不斷矯正錯誤的過程中被強化的,沒有批評和懲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對一些家長來說,也需要改變對學習成績的過分強調,提高對子女規則教育的重視,不能把這一責任全部推到學校。總之,應該通過建立一套行為規則及其教育體系,激勵家庭、學校和社會承擔應有的教育責任。
未成年人的心智具有很強的可塑性,教育部門需要制定一個內容詳盡而具體,且含有相應后果模式的行為規范,讓學生養成底線意識,告訴他們哪些行為是同學、老師、學校和社會不能接受的,以及這些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國外一些成熟的經驗,比如有的國家對幼兒園至5年級學生,以及5年級至12年級的學生,分別設定了60類和62類禁止性的行為,其規定極其詳盡,包括推碰他人、投擲物品、向他人吐唾沫,等等。同時,每條規范都設定了學校的多種指導干預措施,以及可以適用的處分,比如學校教學員工予以告誡、逐出課堂、勒令停止、開除,等等。
由于校園欺凌事件涉及較多學生,在案件的處理上,學校應該占主導,同時應該賦予學校一定的懲戒學生的權力。在目前的九年制義務教育框架下,對一般的校園欺凌行為,有必要找到一些合適的、有效的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措施,讓學生更有規則意識、校園更安全。
根治校園欺凌,適度法律介入必不可少
與校園欺凌的嚴重程度相比,我國當前對這個問題的治理還顯得十分滯后。不論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問題,對于未成年人之間實施的暴力、侮辱行為卻都沒有涉及。我國對暴力侵害、妨害自由等行為的法律懲戒標準過高,比如只有造成人體輕傷、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才分別構成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犯罪,對于侮辱、則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能構罪并且該罪必須要當事人自行收集證據、自行去法院起訴。校園欺凌上升到《刑法》的少之又少,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最高處罰標準是行政拘留十五天,且該法同時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應當說,基于未成年人特別是中小學生心智上的不成熟,法律在對他們進行處罰時進行額外的保護,有其正當和可取之處。但問題在于,受到校園欺凌侵害的未成年人權益同樣需要保護。保護未成年人不應該片面化,更不應該異化為對不端行為的寬縱,免受同齡人的暴力欺凌和傷害同樣是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主題。
立法問題之外,更為普遍也更為重要的問題是學校不希望法律的過多介入。出了校園欺凌事件,不到萬不得已,學校很少會選擇報警求助。在中國這樣一個人情社會中,久而久之,校園似乎成了法外之地,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反而成為滋生校園欺凌的溫床。
除了懲戒威懾,我國法律在預防校園欺凌、構建校園安全保護網方面也鮮有作為。中小學生因為社會經驗匱乏、身心發育不健全,遭遇暴力欺凌時往往缺乏應對、處理此類問題的能力。如果社會不能提供幫助,不能消除被欺凌者的心理恐懼,那么校園欺凌的陰影就無法徹底掃除。而要做到這一切,就必須通過立法的形式將校方和有關單位的救護責任標準化、法律化,讓管理不善、監護不周者承擔輕則民事、重則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治理校園欺凌需要建立“聯合部隊”
治理校園欺凌需要學校發揮主體作用,這是必須的,學校是擔當學校安寧、和諧秩序的第一責任人,需要制定完善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的制度、措施,建立校園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相關崗位教職工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的職責;要加強校園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設,充分利用心理咨詢室開展學生心理健康咨詢和疏導,等等,但是,治理校園欺凌不能只靠學校單打獨斗,還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需要建立“聯合部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