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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么讀后感
當品味完一本著作后,你有什么總結呢?寫一份讀后感,記錄收獲與付出吧。但是讀后感有什么要求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法律是什么讀后感,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法律是什么讀后感1
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對“法律是什么”的概念已經有一定的認識和了解,但在讀完劉星教授《法律是什么》后,對法律是什么這個朦朧概念有了更深的認識,作者從一般讀者的角度深入地對西方法理學進行批判解讀,用語平實,例證簡潔,在此基礎上,作者亦意在抒發自己對法理學的視角:我們對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們的姿態決定的。
以下是我的幾點感受:法律是一種命令。
第一,這種命令實質是表達制定者的意志,這種意志必須為他人接受,否者制定者講給以暴力式的制裁。這種觀念來自對法律現象的思考。法律是義務性執行的規定,這一點,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均有體現,例如,不得盜竊他人財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財產及安全,不得破壞國家安全和利益等等,這些要求都被權威機關規定為一種必須遵守的法律義務,法律規定,公民可以訂立買賣契約,可以編寫作品,可以訂立遺囑等。也就是說,當某人自愿訂立遺囑時,他人便不得干涉。
第二,法律是一種命令還表現為刑事處罰問題。如當A為阻止B出版作品而將其作品藏匿,便會立即觸及刑事問題,權威機關將會做出決定強行A將作品歸還,如果A反抗執行機關的執法行為,則會最終觸及刑事處罰。
第三,法律是一種命令還表現為某些法律規定不直接說明權利義務,而是直接說明何者行為是否有效,如A趁B之危簽訂合約,則權威機關將直接宣布其合約為無效,并對A做出相應制裁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性。
最后,法律是一種命令是應以權威機構的強制義務的意愿和刑事處罰為依托,沒有這種實質有效的暴力制裁,法律作為一種命令便會失去意義,法律可以分為常識觀點中的法律和實質上的法律。常識觀點中的法律是一種白紙黑字式的觀念:法律就是立法機關或法院這些權威機構宣布的正式文件。
法律具有一定的連續性,法律本文本身沒有意義,法律的存在依賴一個社會的大多數人對某個人或者某些人的習慣服從。行動中的法律則更應該注重靈活性。由于法律的地方性,導致法律的不確定性,在地方性法律的概念中,一切法律知識,不論是一般性質的還是具體性質,都是當下的知識,無一是可以永恒的,于是,沒有一個法律知識可以站在他者之上自稱唯一正確,沒有一個法律知識可以作為唯一標準。
在美國紐約州著名的里格斯訴帕爾瑪案件中,A是B所立遺產的唯一指定繼承人,A為防止B改變遺囑,從而將B殺害。在當時,紐約州法律并沒有規定如果繼承人為謀遺產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則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是A的確是違反故意殺人罪。經過慎重思考,法院最終并沒有執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關規定,而是從眾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個法律原則,即不容許以欺詐行為或犯罪行為從而獲得利益,并判決A不能獲得B的財產。
面對這種規定,人們似乎可以向常識觀念提出問題,在里格斯訴帕爾瑪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對的,因為法律的義務是在于嚴格按照法律條文中的明確規定解釋來解決紛爭,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確的法律觀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則認為自己行為并沒有超越法律的規定他們的判決非但沒有受到譴責而且成為新的先例,
一是因為A的`故意殺人罪的確成立,
二是法院雖然沒用按照法律條文來判決,但是其靈活的運用與此案法律規定明確相關的立法資料,同樣是運用法律。法律條文是死的,靈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讓法律保護人民的利益,這給我們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完善和發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書的最后,作者提出了“惡法”和“邪惡要求”等觀點。
法律完善是一個長遠哥過程,法律條文也是不可能具體到生活中的任何一個方面,我們無法保證法律適用者一定會給出一個確證性的解釋,這是一個很難解決的實踐困境。這就意味著,有時法律理解而產生的“法律是什么”,更多的是一個綱領,一個大的方面,而不是“具體需求”式的。
法律是什么讀后感2
劉星先生的《法律是什么》用深入淺出的語言、生動形象的案例,向我們描繪出法律概念的藍圖。第一,以邊沁、奧斯丁為代表的分析法學認為“實際存在的法律命令”。第二,以格雷、霍姆斯為代表的現實主義的核心觀念是“行動中的法律”。第三,以哈特為代表的新分析法學主張“法律存在于官員的統一實踐中”。第四,法學家德沃金認為法律來自于解釋。第五,以肯尼迪、哈斯納斯、哈欽森、昂格爾為代表的批判法學認為“法律總是不確定的”。第六,以希萊格為代表的后現代法學主張法律是“地方性”、“區域性”的。第七,新實用主義法學認為,人們的知識和需求存在不同,人們應當通過交往對話來獲得“法律是什么”的理解。這七種觀點緊密聯系、前后銜接緊湊,給讀者描繪了一幅多角度分析“法律是什么”的景象。
一、法律“應然”與“實然”的分野
分析法學主張法律“應然”與“實然”法律的分野,尤為注重法律價值的穩定和法律改革的價值取向,是人們形成有實踐意義的法律知識的必要途徑。現實主義法學也主張區分法律的“應然”與“實然”,法律是法院的判決或官員的行動,在當事人這一方是一種法院將如何判決的預測。法律的“應然”是實際存在的,是由國家通過一定的方式制定出來的,并得到了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如果說法律的“應然”是立法時所關注的,那么法律的“實然”則是司法、守法所關注的。所以不僅要立法,而且還必須通過司法和守法的過程使法律得到具體的實施和遵守。實際上,“實然”和“應然”是兩種不同的狀態,兩者是有距離的,“實然”就是“實然”,“應然”就是“應然”,“應然”一直高于或者說不是“實然”。由此看來,我們應當關注法律“應然”與“實然”的區分,這將有利于我們找到一個標準區分法律和非法律,確定法律的法律效力。
二、哈特“法律規則論”
哈特是新分析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他繼承了邊沁、奧斯丁等古典分析法學派的一部分思想,認為法律應該與道德相區分。但是,哈特也對奧斯丁提出的“法律是一種命令”提出了批判,他認為“命令說”無法完整的詮釋法律內涵和外延,
首先,法律不僅僅限定被規范者的行為,同時制定者本人也要遵循法律。
其次,法律不完全都是命令性規則,還有授權性規則。哈特提出了“法律規則說”,將“規則的內在方面”、“次要規則”和“規則的確定中心”作為法律本體論的三個要素。“規則的內在方面”的核心目的是法律要求與強暴者要求是不同的,“次要規則”是以“法律的要素”的身份來展示法理學意義的。但是該法律規則論亦存在缺陷,故哈特又設計了相應的三種補救規則,分別是承認規則、改變規則和審判規則。哈特的“法律規則說”說明法律的確是一種極為復雜的社會現象,同時對于我國現代法治有一定的`啟發意義。
三、法治問題
法治衍生于西方,既是一種理想的治國模式,也是社會主體的一種價值目標選擇。亞里士多德曾認為,實現法治必須具備兩個因素:
其一,所有人都服從法律;
其二,被服從的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這兩個要素體現了亞里士多德對法治內在價值的追求和定位,法治價值目標就是法治的內在價值目標與法治的外在價值目標的統一。另外,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與法治問題有著密切的聯系。按照一般法律理論的說明,法治在于法律具有最高的政治權威,在治理方式上體現為法律的統治而非人的統治。顯然,實現法治首先要求法律具有確定性和可預測性。這就要求我們在法治價值目標的定位和選擇時必須遵循法治的統一性要求,必須始終關注法治的內在價值及內在價值目標選擇,而且必須首先考慮法律本身的公平和正義問題。否則,當人們僅僅把法治當作一種實現政治統治的工具時,法治也就會象工具一樣可用可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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