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鄉土中國》有感
看完一本名著后,想必你有不少可以分享的東西,這時候,最關鍵的讀后感怎么能落下!是不是無從下筆、沒有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讀《鄉土中國》有感,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鄉土中國》是費孝通先生創作的社會學名作,短短十四篇論文鞭辟入里,從中國鄉土社會的本色、溝通、格局、統治和動機等方面進行了深度剖析。雖然本書從首次出版至今已有七十四年,但其學術觀點對今天社會發展仍然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本文將從現代法治角度對《鄉土中國》中的相關觀點進行分析和探討。
《鄉土中國》中對道德與法律的有關論述
“從基層上看,中國社會是鄉土性的。”這是費孝通先生的經典概括。費孝通先生創造性地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并將其與西方的團體格局進行了對比。他認為差序格局猶如漣漪,是從己向外推的;而團體格局猶如一捆一捆、數得清的柴。這就導致了中國鄉土社會的道德是私人的道德,當公與私沖突時,要求以私人的道德為先。費孝通先生指出,鄉土社會是禮治社會,通過傳統道德來維持規范,依靠輿論約束行為。鄉土社會假定每個人是知禮的,“子不教,父之過”,而打官司就成為一種羞恥丑聞,顯示出教化不夠。
鄉土社會與現代法治的碰撞
(一)“親親相隱”與絕對正義
“親親相隱”是我國古代所要求遵守的道德規范。“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這是孔子對“親親相隱”的經典論述。《鄉土中國》中費孝通先生列舉了《孟子·盡心上》中孟子的回答,孟子認為舜的父親犯罪,舜應當“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欣然,樂而忘天下”。在鄉土社會的道德里,當孝的要求與國家法律沖突時,舜要先完成私人的道德。此外,“親親相隱”在我國古代的法律中也有所體現,例如《唐律·名例律》中規定了同居親屬有罪可相隱,相隱也會相應減輕刑罰,也有一些古代法律將相隱的范圍擴大到遠親、鄰里、奴婢、傭工等。但謀逆等重罪不包括在內,這意味著,除重罪之外,是鼓勵親親相隱的。在民國時期,《刑事訴訟法》規定,作為犯罪者近親,可以拒絕呈堂作證;藏匿犯罪的親屬可減輕處罰。目前在我國,這種“親親相隱”的傳統往往被認為與強調公平理性、追求正義的現代法治相悖。鄉土社會的文化傳統要求我們遵從傳統、“親親相隱”,而現代法治要求我們作為公民履行義務,出庭作證。
(二)排斥無訟與依法維權
鄉土社會排斥訴訟,其矛盾的解決主要依靠道德傳統,理想手段是自我約束和教化,目的在于解決問題,而對司法有天然的不信任和距離感。群眾往往不愿意將私事“鬧”上法庭,使得家丑外揚。而現代法治則是以法律的實施為手段,追求公平正義,講求個人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法治不能適應鄉土社會的思想觀念,生硬照搬西方司法處理模式,效果往往南轅北轍,得不到基層群眾的信服。而當法律與民俗習慣存在一定沖突時,依法審判的結果有時也得不到社會公眾的有效認同。
中國現代法治的本土化實踐
為適應鄉土文化,我國法律在制定的過程中,大量借鑒了西方商法理念,厘清民事主體、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等,有利于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而在涉及婚姻、家庭、繼承、贍養、撫養關系等民事糾紛時,則民俗習慣的司法運用較為常見,更多地考慮我國社會習俗和文化傳統。公序良俗原則,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應用廣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體現了我國現代法治的積極本土化實踐,一方面,公序良俗原則體現了鄉土文化中的“教化”功能,是對于中國傳統文化倫理性的表現,有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社會認同;另一方面,公序良俗是一種對法律的補充,補充了立法時不可遇見的針對一些損害國家、社會、公眾以及道德秩序的種種問題的禁止性規定,同時給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權,具有靈活性。
(一)對“親親相隱”有限度的保留
長期以來,我國法律將“親親相隱”看作封建社會的糟粕,予以剔除。直到20xx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拒絕出庭作證的權利。這是我國法律在本土化的過程中,對“親親相隱”態度的轉變,變為一種有限度的吸收。20xx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雖然現代法治要求公民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出于親情的考量,我國《刑事訴訟法》不要求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強制出庭作證。這個范圍是有限度的,僅限于法律所規定的近親。而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偽證罪,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窩藏、包庇罪,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都沒有將親屬列入例外的范圍。這意味著目前“親親相隱”依然面臨著刑罰的風險。
然而,對于立法而言,“親親相隱”的容許范圍、相隱的程度、形式、相隱犯罪的大小等問題都較復雜,存在爭議。事實上,現代法治是否就意味著必須“大義滅親”,這也是一個值得思考的議題。“親親相隱”的現象并非我國獨有,不論在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的國家,都可以找到“拒絕作證權”等親屬相隱的制度。
(二)具有本土特色的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制度是我國獨創的訴訟糾紛解決方式,體現了群眾自治制度,20xx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正式在法律層面確立了人民調解制度。這也是我國法治本土化的一個例證,適應了費孝通先生所提出的鄉土社會排斥訴訟,追求“無訟”的特點。人民調解員通過說服、疏導的方式調解民間糾紛,發揮以往鄉土社會中長老、鄉賢、鄉紳的作用,其方式靈活多樣,具有鄉土特色,因而更親切,當事人也更能接受。在糾紛處理的成本和效率方面,人民調解相較于訴訟,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效率,當事人也可以要求調解不公開進行,人民調解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有利于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對于司法機關而言,人民調解制度使部分民間糾紛在法院之外解決,有利于緩解法院司法壓力,節約司法資源。
由于現代法治理念是“舶來品”,推動現代法治本土化是我國法治發展的必由之路。前文所論述的“親親相隱”有限度保留和《人民調解法》正是有效回應了費孝通先生《鄉土中國》中鄉土社會傳統和現代司法沖突之處的典型例證。除了制度保障以外,也需要靈活的司法審判。抗日戰爭時期的馬錫五審判,注重調查、尊重群眾、手續簡單,是一種審判和調解相結合的方式,也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靈活審判的典例。
需要看到的是,并非所有的鄉土文化都與現代法治要求相違背,博大精深的傳統文化也為我國法治提供了借鑒之處。只有立足于我國實情,回應社會問題,積極利用、改造傳統文化,才能豐富我國法治內涵,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走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費孝通先生的《鄉土中國》在今天依然有常讀常新的魅力,從不同視角讀《鄉土中國》對了解當下中國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