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生之權的成語解釋
發音:shā shēng zhī quán
簡拼:sszq
類型:中性成語
結構:偏正式成語
用法:作賓語;用于書面語。
出處:漢·揚雄《法言義疏·淵騫》:“夫四豪者,又六國之罪人也,況于郭解之倫,以匹夫之細,竊殺生之權,其罪已不容于誅矣。”
解釋:殺:殺戮;生:生存。掌管生死大權。
示例:現在這個時代,政治安定,法治興盛,雖然人治的特色濃厚,但還算是太平盛世,以匹夫之勇竊殺生之權,罪不容誅,根本容不得大俠出世!
前篇云:“人無為秦也,喪其靈久矣。”孫氏詒讓云:“靈謂威福之柄。”此文“國靈”,亦謂國家威福之柄也。漢書游俠傳云:“古之正法:五伯,三王之罪人也;而六國,五伯之罪人也。夫四豪者,又六國之罪人也,況于郭解之倫,以匹夫之細,竊殺生之權,其罪已不容于誅矣。”竊國靈即竊殺生之權之謂。“‘佞幸’。曰:‘不料而已’”者,佞幸列傳云:“此兩人,(按:謂籍孺、閎孺。)非有材能,徒以婉佞貴幸。”然則佞幸者,謂以佞見幸也。國策秦策高注云:“料,數也。”不料,謂不數之,猶云何足算也。司馬云:“不自料其才德不稱其寵祿而貪竊之,以取禍敗。”似失其義。注“蕭何”至“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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