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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五刑認識
五刑是中國古代五種刑罰之統稱,在不同時期,五種刑罰的具體所指并不相同。在西漢漢文帝前,五刑指墨、劓、刖、宮、大辟;隋唐之后,五刑則指笞、杖、徒、流、死。一般將前者稱為奴隸制五刑,后者稱為封建制五刑。五刑是對中國古代刑罰的部分概括,并不代表全部刑罰制度。
奴隸制五刑
墨,又稱黥,在受刑者面上或額頭刺字,并染上墨。
劓,割去受刑者的鼻子。
刖,夏稱臏,周稱刖,秦稱斬趾。斬掉受罰者左腳、右腳或雙腳。有另一說稱臏是去掉膝蓋骨。
宮,又稱淫刑、腐刑、蠶室刑,割去受罰者的生殖器。
大辟,即死刑,分為戮、烹、車裂、梟首、棄市、絞、凌遲等。
封建制五刑
笞,用小荊條擰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臀部,清朝時刑具改為竹板。分五等: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用粗荊條擰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的背、臀和腿。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徒,強制犯人勞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
流,將犯人流放到邊遠地區,不準回鄉。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為兩種:絞和斬。宋后加凌遲。明清加梟首。
概念釋義
“五”是滿掌之數,古人以“五”為數概括主要的刑罰,也包含完備之意。“五刑”究竟源于何時,眾說紛紜。從文獻記載和考古發掘來看,中國從夏代進入階級社會,就開始有了刑罰。《國語·魯語下》有“昔禹致群神于會稽之山,防風氏后至,禹殺而戮之”的記載。《尚書》中夏書《甘誓》,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故“天用剿絕其命”。《漢書·刑法志》也說“禹承堯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說明禹時已開始大量運用刑罰手段。商代的刑罰記載略詳于夏代,從古代文獻、甲骨卜辭和青銅銘文的記載來看,已有黥、劓、刖、醢、脯、焚、刳、剔、炮烙、剖心等刑罰。商代是否存在一個文獻所記載的“五刑”體系,學界仍有爭議。[1]然而,古代刑罰體系的五刑化顯然受到了五行學說的影響當屬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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